?營口技師學院學費返還通知-招生就業(yè)-營口技師學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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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口技師學院學費返還通知
[發(fā)布時間:2023-10-11 10:10:10] [閱讀次數(shù):12128次] 

為落實《中共營口市委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(guān)于加快城區(qū)人口集聚推動營口加快發(fā)展的若干意見》(營委發(fā)(2012)16 號),為做好市直部分中等職業(yè)學校學費返還工作,現(xiàn)將有關(guān)事項通知如下:

一、返還費用項目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實際交納的學費,不包含在校期間書費、雜費和住宿費。

      二、返還學費應符合以下條件。

(一)2012年秋季以后入學,全日制正式學籍學生。

      (二)學生畢業(yè)后一年內(nèi)就業(yè)。

      (三)在營口市域(含縣區(qū))內(nèi)就業(yè)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,工作滿2年。

      三、返還程序。

(一)學費返還由學生本人向收費學校提出申請,提交申請材料包括∶申請表格、學費收據(jù)原件、畢業(yè)證、勞動合同及保險繳費證明。

      (二)學校進行初審,將《就業(yè)學生學費返還統(tǒng)計表》和相關(guān)佐證材料一同報送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勞動合同認定,后報送至學籍管理部門進行學籍審核認定。

      (三)對符合條件的學生,市教育局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學生實際交納的學費,形成下一年度專項經(jīng)費預算,報送至市財政局。

      (四)市財政局列入財政預算資金,撥付專項資金。

      (五)市教育局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返還學。

       四、學生提出申請時間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;學校報送審核材料時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;市教育局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時間為11月16日至11月30日;組織返還學費時間為下一年度3月1日至4月1日 。

       五、學生在校期間參軍入伍,服役期限作為休學年限。復學畢業(yè)后,符合條件的,返還學費。

       六、由其他學校轉(zhuǎn)入的學生,學費返還金額為在我校交納的學費。

       七、沒有畢業(yè)的學生,學費不予返還。

       八、學費返還申請材料由所在學校負責歸檔。

       九、本規(guī)定由市教育局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。



聯(lián)系人:田甜

聯(lián)系電話:489602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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